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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2條 …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者。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
  2.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配售地區、品項及標準如下:一、配售地區:包括臺、澎、金、馬等地區。二、配售品項:如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民生必需品。三、配售標準:如附表一。四、對使用天然氣用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於天然氣中斷時之替代執行作為,並納…
  3.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5條 配售品項之安全存量如下:一、食米:三個月。二、食用油:(一)成品:一個月。(二)原料:二個月。三、食用鹽:(一)成品:一個月。(二)原料:二個月。四、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三個月。五、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
  4.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6條 配售品項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米。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產業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督…
  5.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地方機關辦理配售之權責區分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主管機關之規劃,負責轄區以下準備事項並納入執行計畫內整備:(一)規劃配售品項之申請、提領、運送、分配、接收、儲存、發放及安全防護等事項。(二)完成年度配售品項數…
  6.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實施配售作業之體系如附表七,其編組如下:一、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下簡稱指導會報),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
  7.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9條 配售站選址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條件如下: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四、如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於同一處,應有適…
  8.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10條 配售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解除時亦同。二、配售作業:(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備運輸工具至中央供應站提領配售品項,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收、儲存及發放。(二)再次…
  9. 行政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11條 辦理配售準備所需經費,各機關(構)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0.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條 …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實施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及安全存量之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以下簡稱石油處置措施)之期間。本辦法所稱油源不足,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國際上因政治、經濟、戰爭、罷工、工業安全…
  11.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9條 …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提報銷售特定用戶使用能源資料,作為實施配售措施時公告配油基準之依據。但加油(氣)站業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用戶,包括軍事機關、船舶、航空、鐵路運輸業、發電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戶。
  12.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4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氣)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施:一、限制每日售油(氣)之數量。二、限制售油(氣)之營業時間。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氣)量。四、其他管制。緊急時期,中央主管…
  13.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5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實施石油配售措施時,得對於液化石油氣供銷客戶、船舶、航空器及一般用油人,訂定配油基準公告之。
  14.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6條 …銷售業者,得命其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對原供銷客戶實施配售;必要時,並得命其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客戶實施以瓶易瓶方式配售。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液化石油氣銷售業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一、家庭用…
  15.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7條 …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理人依船舶主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填具客貨運船舶用油申請書,檢同船舶國籍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送請當地航政…
  16.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8條 …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航空器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國內外航線航空器用油,由經營航空器業者或代理人填具航空器用油申請書,檢同該航空器之適航證書影本,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及實際需…
  17.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9條 依前二條規定對供給國際航線之外國籍船舶、航空器用油實施配售,以該船舶、航空器所屬國法令在緊急時期對我國船舶、航空器加油具有同等待遇者為限。
  18. 行政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20條 …、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之發電用油,用戶應填具發電用油申請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售量。二、農機用油,由當地農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
  1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1條 …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
  20.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
  21.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7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22.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38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23.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單價計算。二、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時,得受配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24.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1條 …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25.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2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及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並受理被徵收所有權人申請配售。三、計算配售土地之權利價值。四、計算提供配售土地之總面積及總地價。五、訂…
  26.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3條 社區用地配售予被徵收所有權人之價格,按該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計算。
  27.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4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金;繳清價金後,由主管機關製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
  28. 行政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6條 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
  2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地,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依序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配售予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二)出售予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使用。(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三、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及設施,…
  3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