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站選址應於平時完成預劃準備,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其條件如下:
一、人口集中且交通運輸便利處。
二、空間寬廣可供儲放並有不同出入口。
三、防火、防空、通風、水電及停車等功能完善。
四、如與災民收容處所設置於同一處,應有適當安全區隔,及不同出入動線。
配售站設置數量以一村、里設一站為原則,但可依地形、人口、交通及設施等現況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