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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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8-2條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8-3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
  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3條 遙控無人機依其構造分類如下:一、無人飛機。二、無人直昇機。三、無人多旋翼機。四、其他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公告者。
  5.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4條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之責,對遙控無人機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6.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5條 遙控無人機於飛航活動期間,操作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於飛航活動前指定一人為決定權人,未指定前不得從事飛航活動。
  7.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於註冊完成後,將民航局賦予之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一…
  8.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7條 遙控無人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申請註銷註冊:一、滅失。二、損壞致不能修復。三、報廢。四、永久停用。五、所有權移轉。
  9.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8條 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二、標漆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
  10.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9條 註冊號碼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人於未註冊之遙控無人機上使用。
  11.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1條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
  12.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2條 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主動限制或告警功能之圖資軟體系統,以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1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及型式檢驗標識(附件四)。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
  1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
  15.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
  16.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6條 …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向民航局申請審查合格後換發。遙控無人機各項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所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17.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7條 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或進口者於公開販售前,應於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下列事項:一、廠牌及型式名稱。二、遙控無人機型號及規格。三、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商號或公司名稱。四、國內製造者,其工廠登記相關資料;自國外進口者,其進口貨品分…
  18.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
  19.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19條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二、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三、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
  20.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一、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四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二、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三、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十八歲並符合相關…
  21.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術科測驗時,應由應考人自備符合附件十二規定之遙控無人機應考。
  22.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2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就其不合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民…
  23.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4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持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操作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持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24.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5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維護及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25.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6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考量下列情形:一、操作區域環境,包括氣象條件、空域、飛航限制及其他空中或地面之危害因素。二、遙控無人機一般操作、緊急程序及規定。三、遙控設備與遙控無人機間之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情況良好。四…
  26.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7條 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三、不得有危害任何生命及財產之操作行為。四、從事第三…
  27.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8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三、最大起…
  28.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29條 操作人在操作時應對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保持警覺,並確保察覺及避讓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或障礙物,並防止與其接近或碰撞。
  29.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構)、學校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一、登記證明文件。二、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操作人員名冊。三、作業手冊,內容如附件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執行業務需要,從事本法第九…
  30. 行政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民航局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