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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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第13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考核標準辦理考核獎勵。
  2. 行政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督導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導農民及販運商,依前條標準辦理分級包裝。
  3. 行政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第6條 農產品包裝容器,應依產品特性予以劃一,並得委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代為統籌購用。
  4. 行政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第7條 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配合產品種類及其產期,每年召開農產品分級包裝講習會,以增進產銷業者分級包裝技能及知識。
  5. 行政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分級包裝作業,應定期檢查,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維運管理。(六)本中心概、預算之彙編與控管。(七)農業機構或農民團體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推動。(八)農業資訊人才培訓計畫之規劃與推動。(九)本會及所屬機關行政管理資訊系統維運及使用支援。(十)稽核本中心資訊規劃科負責業務之…
  7.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8.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4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
  9.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7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一: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三、經營類目與當地直轄市、縣(市)農業發展關係。四、經營目標、策略、實…
  10.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9條 …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三十日;在中央主管機關為三十日。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持第二項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
  11.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
  12. 行政漁會考核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一人。(三)全國漁會、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一人。(四)學者、專家三人。二、中央主管機關復評小組七人至九人:(一)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金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一人…
  13.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六、休閒農場:指經營休閒農業之場地。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
  14.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條 …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分析,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統計,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析處理。
  15.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7條 為強化農民團體之組織功能,保障農民之權益,各類農民團體得依法共同設立全國性聯合會。
  16.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7條 …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
  17.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22-1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流通及有效利用,得輔導農民團體辦理農業用地買賣、租賃、委託經營之仲介業務,並予以獎勵。
  18.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計畫,輔導農民或農民團體購買及使用農業機械,並予協助貸款或補助。
  19.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
  21.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
  22.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6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7條 …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
  24.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6條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定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
  25.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49條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協調原料分配。
  26.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0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
  27.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1條 …,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
  28.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58條 …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29.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67條 …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
  30.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69條 …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