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17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農地利用與管理 第17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