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1條 …事機關備查,並保存該紀錄至少五年;使用武器後,並應即時報告該軍事營區最高指揮官。
  2.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5條 …制驅離或採取必要之措施,或因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依本條例規定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向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衛哨兵或實施管束人員所屬之軍事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時,得…
  3.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6條 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人員出於故意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4.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19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供犯前項之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所生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
  5.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0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7.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2條 …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
  8.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3條 …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9.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24條 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10.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3條 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前項第二款之安全檢查,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科技設備。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有…
  12.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4條 進入軍事營區而拒絕、規避安全檢查或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並告知事由。前項經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衛哨兵應即時制止,並得強制驅離:一、影響軍事營區人或物進出。二、影…
  13.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5條 衛哨兵對離去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對拒絕檢查者,應命其配合,拒不聽從者,得告知事由後,以強制力實施之。前項經實施安全檢查,有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通知值勤軍官、士官處理。
  14.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6條 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止,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二、製作書面紀錄。三、保全證據之措施。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採取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