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6條 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止,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二、製作書面紀錄。三、保全證據之措施。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採取前項必要措施後,認無犯罪嫌疑,且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必要者,應令行為人立即離開,拒不聽從者,得強制驅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