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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條 …以下之客船。四、第肆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易燃液體船。(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六十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五、第伍等級:易燃液體船。六、第陸等級:(一)航行國際水…
  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4條 …、一般用燃油,其閃點低於攝氏六十度但不低於攝氏四十三度。四、貨船所用之燃油閃點如低於以上規定,其燃油不儲存於機艙空間,且其燃油裝置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准使用。
  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94條 …第肆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應符合第六十條規定。但總噸位四千以上之貨船,A類機艙空間、車輛空間、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廚房、特種空間及貨艙空間之通風系統應互相獨立,並與其他空間使用之通風系統分開。
  4.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5.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條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6.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5條 貨船之乘客房艙、救生設備不符合規定,或其貨物有爆炸性、自燃性、有毒性、傳染性、放射性等,有危及乘客安全之虞或為乘客安全之其他理由者,航政機關得禁止搭載乘客。
  8.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6條 貨船搭載乘客,應備有固定舖位之乘客房艙,置備有效之通風及光亮,每一固定舖位應以一人使用為限。但航程在六小時以內、乘客房艙內設有固定座位者,不在此限。
  9.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16條 兩停泊港間航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貨船,應供應乘客膳食,並置備足夠全船人數在該段航程中供應膳食所需之食物,並應有適當之冷藏及炊事設備。
  10.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29條 船長應於開航後向乘客宣達安全須知。國際航線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長應於開航後,領導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並應將演練時間、地點及情形,記載於航行記事簿。第一項安全須知應包括應急必要措施、集合位置及救生衣用法等事…
  11.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條 貨船非領有有效之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不得搭載乘客。其證書格式依附表二規定。
  12.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1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依附表三規定。
  13.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2條 貨船經航政機關檢查搭客設備合格者,應按該船所有供乘客用之固定舖位或座位,核定乘客定額。
  14.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3條 航政機關依前條核定乘客定額後,應即簽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
  15.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5條 …有人應自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
  16.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6條 貨船因正當理由不能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施行查驗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申請延期施行,其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五個月,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安全設備證書或船舶檢查證書之有效期間為準。
  17.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7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及乘客配置圖,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
  18.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8條 貨船搭客設備檢查之收費,按船舶檢查規則所稱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之臨時檢查費率計收。
  19.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9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四百元。
  20.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0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
  21.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1條 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遇船舶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繳銷。
  22. 行政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42條 非中華民國貨船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搭載乘客發航者,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准。航政機關為前項之核准時,應查驗該船貨船搭客證書,除該船貨船搭客設備之規定與中華民國規定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航政機關另行查驗。
  23.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條 …漁業人之漁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轉為貨船,取得經營原漁業種類之資格。五、汰舊噸數:指漁業人原有漁船經核准取得汰建資格之噸數。六、漁船噸數:指經航政機關依船舶丈量規則丈量之總噸位;其在交通部七十一年…
  24.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8條 …圍網漁船證明文件。四、符合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金門馬祖漁船變更為貨船者,需檢附航政機關之相關證書。五、其他指定之文件或資料。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註銷漁業證照者,依前項規定申請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
  25. 行政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第2條 …筏、舢舨依第三款規定計收外,其餘依第二款規定計收。二、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三十二元計收。但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
  26. 行政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9條 …超過五日。二、查核或抽樣困難。三、容易腐敗或變質。四、產品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逐批查驗之產品,得準用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