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9條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中華民國貨船搭客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四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