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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
  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
  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並收取該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券,應收取融券保證金,其成數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
  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之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致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
  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
  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1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轉融通開戶手續。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四、…
  1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本節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規定。
  1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
  1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1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以…
  1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準用之。
  1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指證券金融事業於取得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後,就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交割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其融資用途、融資擔保品範圍、融資額度、融資擔保品限額、融資比率及融資期…
  1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
  1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五、擔保…
  1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準用之。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之客戶。二、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指…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有價證券。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一、借貸期間。二、借券費用。三、借券用途。…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擔保比率向客戶收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前項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錄公債。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逐日計算…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之擔保品:一、設質之有價證券。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有價證券之用途以下列為限:一、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出。二、供客戶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三、供客戶為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供客戶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