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 › 第三節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第3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