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以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者,其擔保有價證券之種類及其抵算標準。六、有價證券之抵繳。七、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之過戶。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