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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經法官會議議決。
  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3.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0條 勞工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法院認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經勞工之聲請,為依原工作或兩造所同意…
  4.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81條 勞工為本法第五十條之聲請者,就雇主調動勞工之工作,有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或勞動習慣之虞,且雇主依調動前原工作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應釋明之。法院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所為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5. 司法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4條 …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之庭數逾二庭,且逾該法院總庭數二分之一者,應將原因陳報司…
  6. 司法法官法 第24條 …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
  7. 司法法官法 第45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
  8. 司法法官法 第46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審級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而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二、於高等法院繼續服務二年以上,為堅實事實審功能,調派至直接下級審法院。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
  9. 司法法官法 第47條 …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0. 司法法官法 第53條 …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法官認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時,應於監督行為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職務…
  11. 司法法官法 第75條 …整而併銷。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職務評定晉級所致之待遇調整。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程序救濟之。
  1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14. 司法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3條 …。前項代表任期一年,得依前項產生方式連任一次。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六個月以上者,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5.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者外,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編制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業務增加,急需人員補充者。三、在同一法院連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
  16.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6條 實任法官除調至上級法院者外,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為審級之調動。
  1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3條 …年計算。但為配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學員分發日期所為年度調動,得酌予調整之。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標準計算:一、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者,其年資計入占缺法院之法官服務年資。二、…
  18.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5條 …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仍未改善。三、自年度調動日起回溯五年內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地區調動二次以上。四、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或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
  19.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6條 法官於下列地區連續任職者,得依其前三志願優先為地區調動:一、於連江地區連續任職滿二年。二、於金門、澎湖或臺東地區連續任職滿三年。三、於花蓮或屏東地區連續任職滿四年。法院因無適當之志願者前往任職,而經司法院於調動前公告指定…
  20.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6條 …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優先調動。司法院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將其申請之原因及事證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院法官會議同意後,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2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7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申請優先調動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申請人數超過前項人數上限時,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
  2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9條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地區調動時,應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受第十四條期間之限制。
  2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他交辦事項外,必要時支援各法院審判業務。司法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法官人力需求,得公告徵求適當之法官志願調派辦事。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之遷調,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
  2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四十六條第四款為地區調動或審級調動。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六、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
  26.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3條 …員。所稱調任,指具有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人員,於不同職務間之調動。
  27.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5-1條 …定辦理。前二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調整。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再陞任本機關職務或調任其他機關職務者,其加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8.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4條 …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五、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之安排。
  29.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4條 …核。連結機關應建立調整權限及註銷帳號之作業程序,使用人員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時,應即調整權限、廢止或註銷帳號。
  30.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3條 …、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學術科技研究或長期產業科技研究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四、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