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