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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7條 …體,或前項管制性生物材料,其持有、保存、新增品項或移轉,應由設置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刪除時,應自刪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項移轉,其接收單位應為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已報主管機關…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8條 …內,完成銷毀,或保存、移轉於已完成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核定之設置單位:一、臨床、研究檢驗:檢出之次日起三十日。二、能力試驗:檢出之次日起九十日。前項檢出之病原體、生物毒素為管制性生物材料,且非屬前條第二項經核准得持有、保…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輸出入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經生安主管審查通過,其設有生安會者,並…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六、定期盤點操作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啟用;其位置、地址或作業區域範圍有異動時,亦同。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五、管制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比照前款時數,接受繼續教育;另應接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一小時以及安全意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小時。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體、生物毒素品項或數量不符,且為遺失、遭竊或發生原因不明者,設置單位應於確認調查結果之次日起七日內,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事故涉及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生物材料時,設置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封存、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1條 …前項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二項主管機關之督導、查核及處置,設置單位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處分…
-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4條 …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四、為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單位。申請為認可訓練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訓練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行政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二、依資源回收桶設置種類標示資源垃圾類別字樣。三、側面標示設置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