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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查丈量及建造、改造圖審核事項。十、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業監理事項。十一、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項。十四、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
-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九、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監理事項。十、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十二、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十三、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3條 …客小船業者、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船務代理業者、國際商港港區承租土地業者、經營觀光管筏業者及經營海上平台業者。五、其他本辦法所定之機關(構)、團體及個人。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
-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2條 …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及經營小三通固定客運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因配合政府政策停航者,其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一、兩岸海運直航固定客運航線:自配合政府政策停航之日起,至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補貼該航線業者所營運船舶靠…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2條 …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3條 …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監督。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財務委員,其任…
- 行政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4條 …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委託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公私立專科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或海事相關公(工)協會為代理人辦理僱用船員事宜,並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委託書(如附件二),檢附下列文件向航政機…
- 行政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3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籌設新公司者,為公司章程草案;籌設有限公司者,為全體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籌設股份有限公司者,為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附件二…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計畫書。三、所代理公司一覽表。四、在其本國登記經營船務代理業許可文件副本或影本。五、在中華民…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船務代理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船務代理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九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6條 船務代理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一、申請書(附件三)。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外國籍船務代理業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者,其指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不得對外營業。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附件四)。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附件二)。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辦事處者,應依下列規定:一、於核准設立三十日內,應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二、不得在本公司代表人之外另置代表人。三、不得對外營業。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務代理業變更組織、名稱者,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附件五)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務代理業許可證。船…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船務代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停業登記。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申報復業。船務代理業停止營業申報復業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停業登記。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船務代理經核准登記發給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許可證,繳銷原領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或由航政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許可證,並於廢止許可確定後,通知公司登記中…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船務代理業於營業前,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六、附件七)及代理契約影本(正本於登記後發還),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其屬受外國委託人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業務者,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委託人名冊(附件八)。二、委託人在其本國設立證明文…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一)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核准,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一、接受新委託或增加委託代理業務範圍。二、終止代理或減少代理業務範圍。三、委託人公司所在地、負責人變更。四、增加或變更客票或載貨證券式…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三、攬載客貨。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如與其他業者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報請航政機關審核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船務代理業公開招攬客貨,當地航政機關應隨時抽查其刊登廣告內容及營業狀況。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 行政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船務代理業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業務,應經常調查其財務狀況、國際信譽及船舶性能,以維持正常營運及航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