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及其他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