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14條 船務代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一航次業務登記申請書(附件十一)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代理:一、臨時裝載大宗貨、卸貨者。二、解體、修理、補給、訪問觀光及其他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