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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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19條 興辦工業人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後,其土地使用應符合編定使用地類別;如有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工廠管理輔導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
  2.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0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定擴展計畫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前項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之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興辦工業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或駁回申請者,審查費不予退還。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
  3. 行政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1條 興辦工業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依前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由中央主管機關繼續處理者,興辦工業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之次日起一…
  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2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應為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0條 …關依前項規定收回土地、相關設施或建築物時,應給予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下列補償:一、營業損失。二、經許可興建之相關設施或建築物,依興建完成時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價格,扣除折舊後之剩餘價值。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因違…
  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1條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公民營事業或第五十九條之興辦工業人於興建、經營管理或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危害公益、妨礙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相關設施正常運作或其他重大情…
  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條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條 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而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興辦工業人或公民營事業違反依第五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規劃建設之執行、船舶入出港、停泊、停航、港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