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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0條閒置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為強制拍賣之書面處分。前項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內容…
- 第31條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囑託文書。二、強制拍賣書面處…
- 第33條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
- 第34條閒置土地強制拍賣,應以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為拍賣最低價額。
- 第35條閒置土地之拍賣公告,應載明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應買人資格及應買人取得土地應遵守之事項。
- 第36條閒置土地之拍賣投標無效、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或不符合其他拍賣條件者,不得拍定,分署應終止執行,並將執行案件…
- 第37條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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