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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因應計畫,應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審查結果得排除部分或全部現行法令之適用;其因公共安全之使用有特別條件限制者,應加註之,並由所有權人、使用…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7條 …管機關應依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進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完成後管理維護之查核。必要時,得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重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4條 …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有…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得辦理轄內受災情形之勘查,並調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搶修或修復意願。
-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6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出重大災害修復計畫時,應考量建造物價值及其周圍環境整體風貌之維護。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4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5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二、規劃設計。三、施工。四、監造。五、工作紀錄。六、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6條 …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8條 …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9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0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3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
- 行政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14條 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條 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2-1條 聚落建築群所在地居民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申請登錄聚落建築群者,應檢具申請表、居住證明或立案登記證明、認定具備前條第一項登錄基準之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聚落建築群所在地居民、團體或各級主…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聚落建築群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召開公聽會。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4條 …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二、聚落建築群區域範圍劃定及面積。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一、公告及聚落建築群清冊。二、現場勘查紀錄。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四、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五、其他相關資料。前項第一款之聚落建…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6條 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整體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地方特色者。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因故損毀或變遷,已不具保存價值者。三、建築或產業形式已喪失特色者。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7條 聚落建築群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登錄程序辦理。
- 行政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
- 行政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6條 …十條第三項所定六個月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期滿即失暫定古蹟之效力。前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自第四條核定時起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審議期限屆滿前,認有…
- 行政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8條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古蹟指定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審議程序者,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前項代行處理程序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9條 暫定古蹟經依前條規定代行完成審議程序後,其具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其具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 行政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第10條 暫定古蹟經主管機關審議未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處分相對人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自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發文日起,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