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災害,指造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重大損害之風災、水災、震災、火災或其他災害。 本條定義的名詞 重大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