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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
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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