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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1條 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二、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足以承受所裝設備或導線之強度及硬度。三、每一個金屬線盒或管匣應有可供設備接地…
  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2條 出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蓋板上有孔洞供可撓軟線引出者,應採用護套加以防護。若同一回路導線分開穿過金屬蓋板,每個孔洞應配有絕緣材質護套保護每條通過之導線,且孔洞間有切割一條相連狹縫,以保持磁場平衡。
  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3條 …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直徑不得因彎曲而減少。二、於兩線盒或管匣間,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四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轉彎不得超過三個;其每一內彎角不得小於九十度。三、彎曲處內側半徑不得小於…
  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0條 …管裝設時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固定:(一)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九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二)結構構件若不易固定於九百毫米以內者,得於一‧五米以內加以固定。二、支撐:(…
  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1條 …三、金屬導線管及其配件應牢固裝設於建築物。四、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圈或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但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之設計有此保護者,不在此限。
  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7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8條 …線管互相連接時,應以管子接頭妥為連接。三、金屬可撓導線管與接線盒或配電箱連接時,應以終端接頭連接。四、金屬可撓導線管與金屬導線管或金屬導線槽之配線連接時,應採用管子接頭、終端接頭或其他方式妥為連接,並使其具機械連續性及電…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4條 …致有損傷導線絕緣或被覆之虞。二、非金屬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45條 非金屬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或施作喇叭口、擴管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0條 …十四條規定。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直接互相連接,連接時應採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1條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進入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管口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2條 採用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其導管穿線匣、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3條 …件連接處。三、管與管連接處。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1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7條 …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內,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用於支撐線盒或管匣。若線盒或管匣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八、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百伏特者,應有標明高電壓危險之耐久且明顯警告標…
  1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1條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穿過蓋板、線盒或類似封閉箱體之開口時,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裝設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場所者,得穿在長度不超過十五米之地面上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1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4條 …、插座應有橘色三角標識,標明於插座面板。二、插座裝設於非金屬線盒應採用非金屬面板。採用金屬面板者,該面板應為有效接地,且不得與插座之個別設備接地導線搭接。
  1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1條 …非金屬導線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免電纜損傷。四、電纜穿入金屬線盒時,應採用電纜固定頭或護套等保護電纜,以免電纜損傷。五、電纜引入用戶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者,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但為門燈、庭園燈或儲倉間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
  1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2條 …件加以固定及支撐。但電纜穿在管槽內者,得免固定。二、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水平裝設者,穿過孔洞或缺口在一‧五米以內視為已有固定及支撐。三、八平方毫米以下電…
  1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4條 …及導體或絕緣,並依下列規定方法辦理:一、電纜互相間之連接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施行,且連接部分不得露出。二、電纜與用電器具引線接線時,應在線盒或封閉箱體內連接。但牆壁之空洞部分、天花板內或類似處所,器具端子若有堅固之耐燃性…
  2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7條 …系統:指包括扁平導體電纜及其遮蔽物、接頭、終端接頭、轉接器、線盒及插座等完整之分路配線。三、頂部遮蔽物:指覆蓋於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保護電纜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之被接地金屬遮蔽物。四、底部遮蔽物:指裝設於地面與扁平導體電纜間,…
  2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3條 …統連接。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
  2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條 扁平導體電纜系統之所有金屬遮蔽物、線盒、插座盒及內建式配電裝置等,應與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
  2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5條 MI電纜應採用專用之線盒、配電箱或其他配件加以連接,以保持電氣連續性。單芯MI電纜之配置應將同一回路之所有相線、中性線裝設一起,以降低金屬被覆之感應電壓。
  24.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06條 MI電纜之配件及終端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於連接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適用於MI電纜連接者。二、電纜之終端處經削除後應立即密封,以防止濕氣滲入;其露出被覆之導線應以絕緣物加以絕緣。
  25.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2條 …。二、電纜為四芯以下、截面積為五‧五平方毫米以下者,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配件或電纜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加以固定。三、電纜水平敷設於木質或金屬構造物之構件或類似支撐上,若支撐間隔為一‧八米以下,視為有支撐。
  26.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3條 連接金屬被覆電纜至線盒、配電箱或其他設備之配件,應為適用於金屬被覆電纜連接者。
  2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18條 …一三規定。二、金屬導線槽若作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之拉線盒者,其與內含相同線徑之管槽或電纜銜接處之距離,以直線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八倍以轉彎引拉者,不得小於導線槽標稱寬度六倍。
  2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21條 …三、導線穿過導線槽、通過隔板,繞過彎曲處,在導線槽與配電箱或線盒間,及其他需避免磨損之處,應採用平滑導圓角,以免導線損傷。四、金屬導線槽之蓋板應固定於導線槽。五、金屬導線槽之終端應加以封閉。
  2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36條 …懸吊型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壁掛式:於每一個線盒、配電箱或導線槽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二、懸吊式:於導線槽每一終端九百毫米以內,且每隔三米以內應加以固定及支撐。
  3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41條 …。三、槽溝型管槽上面附有可打開之蓋板,且蓋板有機械保護,並與線盒之蓋板硬度相同者,得與地板表面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