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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4 頁-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所內低壓開關箱、手捺開關、插座、燈具、通風電扇、電源引接等出線盒間,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其相關規則埋設暗管。(七)通道:用戶配電場所應保留足夠淨寬一點二公尺以上且有適當強度之通道,以搬運供電設備進出之用。屋內配電場所淨高…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指用戶配線系統上之一點,於該點引出電流至用電器具。六十九、線盒:指裝設導線,附有蓋板,提供導線支撐或保護之容器。依其用途不同定義如下:(一)出線盒:指裝設於導線之末端用於引出管槽內導線之盒。(二)拉線盒:指裝設導線,並…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6條 …配線應僅作為啟斷電路之非接地導線。以金屬管槽裝設者,開關與出線盒間之配線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二、開關或斷路器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開關或斷路器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7條 …封閉箱體應避免作為導線穿過或分接至其他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線盒或管槽。但該封閉箱體符合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1條 …裝於厚度至少十三毫米之絕緣物上。二、嵌入式手捺開關裝設在牆壁線盒時,線盒前緣與牆壁表面齊平。三、嵌入式手捺開關若裝於不加接地之金屬開關盒內,且該處之敷設面能導電者,該開關之蓋板應採用不導電及耐熱者。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2條 …LED燈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可撓軟線連接:(一)燈具設置在出線盒或匯流排槽之正下方。(二)連接之可撓軟線皆為可視及,且不致遭受應力或外力損傷。(三)可撓軟線終端接於接地型附接插頭或匯流排槽插頭,或廠製連接接頭,或具有應力…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5條 …質。三、支撐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四、出線盒作為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規定。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6條 …燈具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者,且不得讓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線盒、燈座或其他電氣部位。二、腐蝕性場所:燈具應為適用於腐蝕性場所者。三、商業用烹調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燈具得裝設於烹調抽油煙機煙罩內:(一)燈具為適用於商業…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8條 …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上。四、不得採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採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設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五、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以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為原則。六、…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5條 蓄電池端子至鄰近接線盒之連接得採用六十平方毫米以上可撓電纜。蓄電池與單電池間之連接亦得採用可撓電纜。其採用之可撓電纜應具防潮性。細絞可撓電纜應僅連接至端子、接線片、配電裝置或連接接頭,且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8條 …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加以固定。若在圓木、屋椽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固定底座。導線分接之施工應避免有張力。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1條 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鐵磁性金屬器材:(一)器材內、外面應鍍上防腐蝕材質保護。(二)若需防腐蝕,且金屬導線管在現場作絞牙者,…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3條 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管匣、配電箱及配件等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管槽之線盒或管匣依第三百十五條規定裝設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5條 …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金屬之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但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隔離者,不在此限。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6條 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7條 導線除不需作中間接續或終端處理外,於每一出線口、接線盒及開關點,應預留未來連接照明燈具、配電裝置所需接線長度。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8條 …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00條 …採用夾型裝置或絕緣楔子。(二)在前款規定之間隔內設置有蓋板之線盒作支撐,並以能承受導線重量之方法加以固定。(三)電纜在線盒內彎曲不小於九十度,平放距離不小於電纜直徑二倍,並以二個以上絕緣物支撐,支撐間隔不超過表三○○規定…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8條 …隱蔽於建築物內部之配線工程竣工後,應繪製詳細圖面,指明導線管線盒、導管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以便檢修。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9條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穿線匣、手孔及管槽連接配件、連接管槽或電纜至上列線盒及管匣配件等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0條 非金屬線盒應僅裝設於非金屬被覆電纜、可撓軟線或非金屬管槽之配線。但裝設於金屬被覆電纜或金屬管槽之配線,有採用搭接導線保持其電氣連續性者,不在此限。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其接線盒及裝接線配件應有足夠之強度。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1條 線盒、管匣或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應能防止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盒內或匣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2條 導線進入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二、金屬線盒或管匣:(一)採用吊線支撐配線者,導線進入金屬線盒或管匣應以絕緣護套保護,其內部配線應牢固裝設於線盒或管…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4條 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其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二章第五節規定。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5條 線盒、管匣、手孔或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二、封閉箱體應直接以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作支撐,或以支架支撐於建築物結構構件或地面,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採用釘…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6條 線盒、管匣或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裝設於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時,不致造成變形或傷及箱盒內之導線:一、箱盒內未裝有配電裝置或用電設備者,內部深度至少有二十五毫米,…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7條 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線盒、管匣及出線口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蓋板及面板採用金屬材質者,應加以接地。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匣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條 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二、出線盒裝設符合第三百十五條規定,並能承受照明燈具、燈座或用電器具之重量,且其重量未超過二十三公斤者,得支撐該…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9條 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管內或電纜之載流導線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其線盒或管匣最小容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線拉線:線盒或管匣之長度不得小於導線管中最大標稱管徑八倍。(二)轉彎、U型拉…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0條 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但線盒、管匣或手孔以碎石、輕質混凝土或無粘著力之粒狀泥土覆蓋,且其設置位置能有效識別及可觸及以便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