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裝設完成後,每一線盒、管匣及出線口應有蓋板、面板、燈座或燈具罩,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蓋板及面板採用金屬材質者,應加以接地。
二、暴露於燈具罩邊緣及線盒或管匣間之任何可燃性牆壁或天花板,應以非可燃性材質覆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1條線盒、管匣或配件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應能防止水氣滲入或聚積於盒內或匣內;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適用於潮濕場所者。
- 第312條導線進入線盒、管匣或配件應有防止遭受磨損之保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進入線盒之開口空隙應加以封閉。二、金屬線盒或管…
- 第313條導線在終端接點或進入、引出配電箱或類似箱體之轉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配線空間寬度符合表三一三規定外,導線在配電箱或類似…
- 第314條由嵌入式之線盒表面延伸配管時,應另裝延伸框,以延伸及固定於既設線盒,且延伸框應以蓋板蓋住出線口;其設備接地應符合第二章第…
- 第315條線盒、管匣、手孔或配件之封閉箱體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封閉箱體裝設於建築物或其他表面者,應牢固於裝設位置。二、封閉箱體…
- 第316條線盒、管匣或配電裝置之封閉箱體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深度,以妥適容納所裝設備,並應有足夠之強度,使其裝設於混凝土內或其他場所…
- 第318條出線盒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照明燈具及插座之裝設位置應採用出線盒。但明管配線之末端或類似情況得採用木台。二、出線盒裝…
- 第319條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導線管內或電纜之載流導線為二十二平方毫米以上者,其線盒或管匣最小容積…
- 第320條線盒、管匣或手孔之裝設應使作業人員可觸及其內部配線,無需移開建築物任何部分,或挖開人行道、舖設地面或其他舖設地面之物體。…
- 第321條金屬材質線盒、管匣或配件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盒、管匣或配件應為耐腐蝕性者,或內外面鍍鋅、上釉或有其他防腐蝕處理。…
- 第322條出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之蓋板上有孔洞供可撓軟線引出者,應採用護套加以防護。若同一回路導線分開穿過金屬蓋板,每個孔洞應配有絕緣…
- 第323條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彎曲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彎曲時不得使導線管遭受損傷,且其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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