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互連」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5條 …信網路提供該電信服務之路由、電路等資料。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因網路互連提供帳務處理服務時,應符合無差別待遇之原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因帳務核對之需要,轉接網路業者應依受信網路業者之要求,提供按各發信網路業者別之轉接驗證通信紀…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協議,應由互連網路之業者協商,並簽訂協議書。除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網路間之長途通信外,二家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轉接者,其網路互連協議…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7條 前條之網路互連協議,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網路互連之雙方業務種類。二、網路互連傳輸鏈路提供者。三、網路介接點接續原則及服務品質規定。四、網路互連之介面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五、雙方網路規劃,包括訊務預測、網路設計更改之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9條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經協議程序者。四、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達三個月者。五、對…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2條 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3條 …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8條 …事業者或非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未經協議程序者。四、自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未達三個月者。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批發轉售服務及行動轉售服務經營者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1條 非屬依前條公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由互連之業者協商之。
-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5條 …位址反解系統。(三)WHOIS資料庫系統。三、可提供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註冊管理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備查。第一項備查文件於備查後如有變更者,註冊管理機構應於…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內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網路互連之國際編碼,由經營者自行取得國際編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特許業務範圍。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用應符合平等互惠及對相關經營者公平對待原則,由雙方協調並簽訂網路互連協議規範之;協議不成時,得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向本會申請裁決。二、技術上無法達成者:移入經營者應於攜碼用戶申請移入時,善盡告知移入用戶其將無法接…
-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二、通話費收入。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四、接續費收入。五、網路互連收入。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八、其他服務收入。九、營業外收入。單一基地臺提供普及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基地臺中繼電路…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6條 …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四、不得拒絕他經營者對所獲核配電信號碼之網路互連協商要求。五、用戶退租之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應保留三個月。六、受移轉使用之用戶號碼除物聯網號碼外,於移轉日無法繼續使用之用戶號碼應保留六個月。前項第五款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7條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38條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接點。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著地位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服務財務資料,按各種資費項目(如網際網路互連頻寬、市內用戶迴路、數位用戶迴路、其他電路等項目)加以細分。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者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網路之平等接取服務。
-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之經營者間之網路互連,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申請經營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而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向選接服務提供者提出平等接取服務有關事項之協商時,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拒…
- 行政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1條 …呆帳責任,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有關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規定:一、如有協議,依其協議辦理。二、如無協議,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於通信鏈路建立前,如…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0條 經營者及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共同成立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共用事項。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74條 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59條 …得籌設許可者應依本會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事項。經營者應共同成立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互通測試協商小組,監督及協調互通檢測平臺之規模、建置、維運及管理等事項,以利互通…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3條 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電信法 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之原則;其適用對象,由電信總局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
- 行政電信法 第26-1條 …下列行為: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料。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四、無正當理由,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