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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法 第87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2. 行政土地法 第89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3. 行政土地法 第173條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征空地稅。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3條 …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七、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
  5.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
  6.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28條 …保留者,視為增設巷道,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該巷道如兼具法定空地性質者,應按重劃前原位置﹑面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計算其重劃負擔,並得配合重劃工程同時施工。
  7.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二、無限建、禁建情事。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8.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加徵空地稅之倍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發展情形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9.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5條 …減少地界線段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9條 …工務)機關核發合於當地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且非屬法定空地之文件及圖說。二、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處調整地形者:調處成立紀錄。前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
  12.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0-7條 …理位於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內之使用地變更,因建物密集,致法定空地留設困難者,得以毗鄰相關之多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基地計算之,必要時得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13. 行政住宅法 第61條 …建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站、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戲場、綠地與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及其他設施,已納入國民住宅售價並登記為公有者,於本法施行後,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將該設施更名登記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權利範圍按個…
  14.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
  1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8條 …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16. 行政建築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
  17. 行政建築法 第42條 …(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18.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八、建築物之共同…
  19.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9條 …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20.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21. 行政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立使用之國民住宅社區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綠地及法定空地外之空地更名登記時,其個別所有權之比例,以各宗土地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占該整體住宅社區全部屬於專有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比例計算。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二、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條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2條 …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7條 …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條 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高度不得超過該道路寬度與面對永久性空地深度合計之一‧五倍,且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二、基地周圍臨接永久性空…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該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或他側(或他側臨接道路之對側)臨接永久性空地,面對或臨接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三十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全部作建築面積│二分之一臨接│三分之二臨接│全部臨接││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