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26條 法規:平均地權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照價徵稅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