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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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接收人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2.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3. 行政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後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前項之機關(構)首長,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
  4. 行政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7條 委託經營機構文案卷之移轉,應按國軍文案卷管理手冊移交規定辦理。
  5.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3條 …域:指有地雷或可能有地雷之佈設而有發生殺傷性危險之區域。三、移交:指凡一切移轉地雷控制權或具體移動地雷進出另一國領土之行為。
  6.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4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7.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5條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8. 行政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 第7條 …、協調、改進之:一、殺傷性地雷之類別、數量。二、第五條規定之移交與保留。三、殺傷性地雷製造工廠之調查及相關管制方案之進行。四、除雷計畫之安全性及對於環境之影響。
  9.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18條 …。但無合法遺囑受贈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移交輔導會保管。
  10.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9條 …。十、提起公訴或有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必要時,相關卷證之複製、移交,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十一、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涉及國家機密之證據聲請調查者,應先審查是否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書面授權或核准,並得酌定相當期間…
  11. 行政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13條 …管國家機密人員退伍、除役或離職時,應將所保管之國家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列冊備查。
  12.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13.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4.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5.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16.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7.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8.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9.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20.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1.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2.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23.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24.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5. 行政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
  26.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地放領案件之處理。八、代管無人繼承財產處分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九、協議調整地形案件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事項。
  27.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計價業務。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六、國有非公用不…
  28.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地放領案件之處理。八、代管無人繼承財產處分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九、協議調整地形案件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事項。
  29.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15條 …計價業務。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讓售業務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開發、作價投資、贈與及交換產權案件之處理。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維護、管理業務及被占用案件之處理。六、國有非公用不…
  30.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7條 …地放領案件之處理。八、代管無人繼承財產處分案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移交辦理標售案件之處理。九、協議調整地形案件之處理。十、其他有關國有非公用財產處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