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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0 頁- 行政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9條 …籍、車輛或航空器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二、礦業權,以其礦區或礦場之所在地為準。三、漁業權,以其行政管轄權之所在地為準。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以其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五、其他營業上之權利,以其營業所在地為準…
- 行政所得稅法 第10條 …固定場所,包括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本法稱營業代理人係指合於左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一、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
- 行政稅籍登記規則 第3條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
- 行政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2條 …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本規則所稱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文件,指依礦業法令規定申報開工並發給、申請換發或批註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之施工計畫書圖或申報具上年度之礦…
- 行政中華民國刑法 第189-1條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亦…
-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權登記、礦區調整及礦區稅之徵收等事項。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及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機電設施之監督、礦用…
-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6條 …、都會區環境及工程地質調查研究。五、水庫、道路、隧道、港灣、礦場及基礎等工程地質調查研究。六、土壤、岩石及岩體之物理及力學性質之調查研究。七、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圖之測製及更新事項。八、環境地質與工程地質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年滿二十五歲,且曾從事土石採取有關工作一年以上者。四、曾擔任礦場負責人職務者。
-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四、高級…
-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6條 …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礦場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礦場,分類如下: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非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礦場。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三、石油、天然氣礦…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下列機械及器材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機構檢驗合格者,礦場不得安裝或使用:一、爆炸物。二、發爆器。三、電機設備:(一)發電機。(二)電動機。(三)變壓器。(四)開關器及繼電器。(五)電計器。(六)安全導通試驗器。(…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礦業權者應於礦場申報開工時,將其指定之礦場負責人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礦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二十五歲。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工作兩年以上。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以前已核備之礦場負責人,不…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礦業權者應依下列規定分別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一、煤礦場:(一)礦場安全管理員:1每一礦場遴用一人。2僱用礦場作業人員每達五百人或每增加主斜坑一處,應加用一人。3有發生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煤塵爆炸之虞者,應加用一人專責…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礦場負責人應擬定礦場安全組織編制表及指揮監督系統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具備規定資格之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務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每年以二次為限,每次二個月;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代理人應分具下列資格之一:…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三、安全設備之設…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礦場作業人員應遵守礦場安全守則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示;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亦同。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宣示礦場安全及避難有關措施後,始准其進入礦場。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四條對在職及新進礦場作業人員實施在職及職前訓練;其訓練對象、次數、實習及課程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礦業權者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構)辦理之。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人簽章,揭示於礦場顯明易見處所,供礦場員工閱覽;並將每年年底實測結果,於翌年一月底前連同施工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其繪製圖內容…
-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設之礦場安全日誌,應置於礦場辦公地點內易見之固定處所,供礦場作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隨時參閱。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依第十四條規定記載礦場安全日誌;其應載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