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輸出、輸入及運輸 第16條 爆炸物之運輸,應按次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但在製造廠、礦場或工區內運輸時,免申請運輸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