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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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用電場所不得僱用未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2.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3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用電場所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檢驗維護業及其他用電場所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
  3.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用電場所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當地輸配電業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用電場所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4.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
  5.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用電場所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用電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6.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用電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或其僱用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違反第十條規定。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
  7.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本規則所定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各類登記執照、申請書表、高低壓電力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電氣事故報告表及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8. 行政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第10條 …得拒絕優待或停止優待: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二、用電場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9.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5條 …敘明異動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當年度義務裝置容量。同一用電場所之同一法人,經合併其前一年度之平均契約容量較中央主管機關前次通知之平均契約容量減少未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不得變更。
  10.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7條 …裝置容量之百分之十。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本辦法施行日前,已於其用電場所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該設備之裝置容量得扣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
  11. 行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2條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12.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三、設置場址之土地為相鄰或相同,且申請人同一。但設置於建物者,不在此限。相同設置位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土地地…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4條 …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6條 …辦理:一、對於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電力設備之裝設及維護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擔任。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章。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