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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確認VMS可正常運作,裝設所需費用由漁業人負擔。主管機關得視財政狀況酌予補助。第一項漁船裝設AIS,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並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水上…
  2.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鮪延繩釣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於出港前應開啟VMS或AIS,並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查詢及確認船位訊號已回報後,始得出港;出港後應維持VMS或AIS正常運作。VMS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
  3.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8條 鮪延繩釣漁船之VM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業機構。鮪延繩釣漁船之AIS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4.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接受檢查之漁船漁業人或船長,應等待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
  5.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3條 …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團體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觀察員上船或送返港口。二、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宿、衛生設…
  6.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四條規定裝設VMS或AIS。二、未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標識漁船標誌或漁具。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
  7. 行政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為之處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其漁業人之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
  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4條 …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得置駐外漁業人員。
  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7條 …大洋區洄游與跨界漁業對外合作之輔導及推動。(五)三大洋區駐外漁業人員之後勤支援。(六)遠洋漁業重大違規處分及涉外突發事件之政策協調。(七)外籍漁船在臺建造輸出之管理。(八)遠洋漁獲物衛生抽驗、漁船衛生評鑑基準之訂定、修正…
  1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發事項…
  11.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條 …沉沒、擱淺、毀損、失蹤。四、汰建資格:指下列資格之一:(一)漁業人原有漁船滅失繳銷漁業證照後,經核准取得建造相同噸數漁船,以汰換原有漁船,並繼續經營相同漁業種類之資格。(二)漁業人汰換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註冊登記之同總長…
  12.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4條 …漁船專門從事漁業訓練、試驗、巡護。七、依本準則取得汰建資格之漁業人,不建造新船,而以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漁船經營漁業。前項第七款所定漁業人,不得為原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漁業證照之受處分人;其所取得之漁船,不得因下…
  13.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7條 …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
  14.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8條 漁船滅失後,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航政主管機關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及原領漁業證照,申請註銷漁業證照。漁船被沒收、沒入或出售國外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漁業證照。
  15.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9條 漁業人取得汰建資格後不建造新船者,得以其他現有漁船申請變更經營與汰建資格相同之漁業種類。現有漁船依前項規定以汰建資格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得申請該船原經營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
  16.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9-1條 漁業人之漁業種類為拖網或刺網者,得申請與鮪延繩釣或延繩釣相同規模級別漁船互換經營漁業種類;反之亦然。前項互換經營漁業種類,其漁船汰舊噸數不相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保留或補足汰舊噸數:一、拖網或刺網現有漁船之汰舊噸數大於鮪延…
  17.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4條 漁業人以一艘以上漁業種類相同之漁船汰建資格申請建造新船,其汰舊噸數小於新建漁船噸數時,應補足汰舊噸數。但建造完成後經丈量差額未滿一噸時,免補足。汰舊噸數超過新建漁船噸數一噸以上之賸餘汰舊噸數,自核准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日起…
  18.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條 漁業人建造漁船或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汰建資格申請漁船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規模為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者,應取得至少一艘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且一百噸以上相同漁業種類漁船汰舊噸數;建造漁船者,建造完成…
  19.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1條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20.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2條 漁業人建造鰹鮪圍網漁船於中西太平洋海域作業者,其漁船規模分下列級別:一、第一級:總長度八十公尺以上且總噸位二千以上。二、第二級:總長度五十公尺以上未滿八十公尺且總噸位七百以上未滿二千。三、第三級:總長度未滿五十公尺且總噸…
  21.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15-3條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22.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2條 …照時,由主管機關將該兼營漁業逕予註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漁業人得兼營刺網漁業至漁船滅失或漁業人變更為止:一、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兼營刺網漁業。二、已核准兼營底刺網、流網、流刺網漁業,依第…
  23.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兼營珊瑚漁業。第一項漁業申請汰建資格者時,漁業人應選擇汰建為其他漁業種類之漁船。
  24.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2條 採捕鮪魚、旗魚、鯊魚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之延繩釣漁業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一年內或第一次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申請變更登記為鮪延繩釣漁業,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變更者,不得從…
  25.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25-3條 漁業人取得一艘與現有漁船相同規模級別之其他漁業種類漁船汰建資格,得申請增加經營該漁業種類。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增加經營漁業種類者,不受第二十五條所定主漁業以一種為限之限制。
  26. 行政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0條 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7.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核准特定漁業所發漁業證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准字號及年、月、日。三、漁業種類。四、漁場位置及區域。五、漁船名稱、總噸位、淨噸位、船長及全長、統一編號及船員人數。六、漁…
  28.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漁業人不得將其漁業證照,供他人使用。
  29.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漁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應攜帶漁業證明。
  30.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一、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二、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作業時限及船員員額之限制。三、販賣或將漁業動力用油移作他用。四、非法進入外國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