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第30條 法規: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第30條 漁業證照遺失或污損者,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