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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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27條 …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2. 行政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8條 …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
  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16條 …辦理徵收。前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之土地如為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逕行辦理徵收,不受前項協議價購程序之限制。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
  4.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2條 …資料處理服務事項。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利事業團體事項。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5.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13條 …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6. 行政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7.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8. 行政水利法 第1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9. 行政水利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10. 行政水利法 第6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11. 行政水利法 第7條 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12. 行政水利法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13. 行政水利法 第8-1條 引用一水系之水,移注另一水系,以發展該另一水系之水利事業,適用前條之規定。
  14. 行政水利法 第13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水利協進會。
  15. 行政水利法 第14條 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公司。
  16.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提出之書據圖式。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17. 行政水利法 第46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一、防水之建造物。二、引水之建造物。三、蓄水之建造物。四、洩水之建造物。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八、其他水…
  18. 行政水利法 第47條 興辦水利事業經核准後,發生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或予以限制;於必要時,並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之:一、設施工程與核定計畫不符或超過原核准範圍以外者。二、施行工程方法不良,致妨害公共利益者。三、施工程序與法令不符者…
  19. 行政水利法 第48條 …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期令其變更之。
  20. 行政水利法 第4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經辦之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應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前項檢查及安全評估之認定範圍及細目,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1. 行政水利法 第50條 興辦水利事業,有妨害其他水權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建造物,或採用其他補救辦法。
  22. 行政水利法 第51條 興辦水利事業,有影響於水患之防禦者,主管機關得令興辦水利事業人建造適當之防災建造物。
  23. 行政水利法 第52條 在通航運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船閘;其數目大小及啟閉之時間,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之需要規定之。前項建造船閘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但航道之深度,因建造堰壩而增加時,得由主管機關…
  24. 行政水利法 第53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根據經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得…
  25. 行政水利法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26. 行政水利法 第55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前之自然流量,但以不超過其登記之水權為限。
  27. 行政水利法 第56條 在不通航運而有竹木筏運或產魚之水道上,因興辦水利事業,必須建造堰壩水閘時,應於適當地點,建造竹木筏運道或魚道,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工程費用,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負擔之。
  28. 行政水利法 第57條 因興辦水利事業使用土地,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交通或阻塞其溝渠水道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為其建造橋樑、涵洞或渡槽等建造物,或予以相當之補償。
  29. 行政水利法 第58條 引水工程經過私人土地,致受有損害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興辦水利事業人賠償其損失,或收買其土地,但能即時回復原狀,且回復後並無損害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水利法 第5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每年應將業務概況、水之利用及工程管理養護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