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3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水利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