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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3條 民宿登記證、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4條 民宿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前項保險範圍及最…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5條 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6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房間價格、旅客住宿須知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光亮之處。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7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民宿登記證及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明顯易見處,並將民宿專用標識牌置於建築物外部明顯易見之處。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8條 民宿經營者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29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應即協助就醫;發現旅客疑似感染傳染病時,並應即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0條 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1條 民宿經營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確保飲食衛生安全。二、維護民宿場所與四週環境整潔及安寧。三、供旅客使用之寢具,應於每位客人使用後換洗,並保持清潔。四、辦理鄉土文化認識活動時,應注重自然生態保護、環境清潔、安寧及公共安全。五…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2條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3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4條 民宿經營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輔導訓練。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5條 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三、推動觀光產業有卓越表現。四、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五、…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6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前項訪查,得於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時實施。民宿之建築管理與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及其他,由各有關機關逕依相關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各有關…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7條 交通部為加強民宿之管理輔導績效,得對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8條 民宿經營者,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經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暫停經營期…
-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39條 …事項,得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一、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民宿登記證格式之規定。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理地方主管機關陳報資料。三、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舉辦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輔導訓練。四、依…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7條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書件。溫泉使用事業之溫泉標章…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九、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5條 …、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民宿之設置地區、經營規模、建築、消防、經營設備基準、申請登記要件、經營者資格…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條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7-1條 …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1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一個月以上者,其屬公司組織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非屬公司組織者備具申請書,並詳述理由,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或…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3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4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 …客訂定書面契約。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暫停營業或暫停經營未報請備查或停業期間屆滿未申報復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
-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55-1條 …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