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需要」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90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1 頁
  1. 行政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2.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3.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4.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5. 行政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6. 行政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7條 軍事監獄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7.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8. 行政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9.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3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10.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第7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1.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12. 行政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3.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14. 行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7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5. 行政陸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6. 行政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17.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5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18.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關(構)或民間專業機構辦理。二、各機構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得按業務需要另依筆試成績擇優一定比例人數分階段甄試,以口試、實地考試、測驗、審查著作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各機構甄試之筆試應試科目,得按業務需要…
  19.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人員之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由各機構考量單位特性及業務需要,依資績並重、覈實考核、公平程序、適才適所等原則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報本部備查。
  20.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8條 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1.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22. 行政財政部組織法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3. 行政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24. 行政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關稅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轄區內必要地點,設分局或支局。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分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課長三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
  25.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26. 行政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第7條 …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結算收支報告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27.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3條 關務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下半年度,各辦理該署及所屬各關間關務人員之調動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28.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條 …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課之單位為股。
  29.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6-1條 …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輪班工作之調派,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並審酌同仁身體健康、家庭照顧及輪班工作經歷等因素,辦理調派作業。依第三條規定調動之關務人員,其調入機關之工作指派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30. 行政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8條 …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