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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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
  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2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後,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開發計畫,依實施進度,分期分區完成公共工程建設,並得視人口及產業引進之情形,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前項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完成後,除本條例另有…
  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3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應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4條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依左列各款獎勵及協助:一、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二、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
  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8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新市鎮之發展,得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
  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
  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2條 …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就左列各款稅捐減免規定,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一、於開始營運後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
  1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5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於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第一年免徵,第二年減徵百分之八十,第三年減徵百分之六十,第四年減徵百分之四十,第五年減徵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減免。前項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1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6條 新市鎮開發之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前項以外之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
  1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財團法人機構辦理左列新市鎮開發事項:一、新市鎮可行性規劃報告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研、修訂。二、建設財源之籌措與運用。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五、都市服務設施建…
  1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8條 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土地,區段徵收前已設定抵押權,而於實施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囑託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於發還抵價地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領回之…
  1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31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1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如下:一、具有足敷新市鎮未來發展所需之土地。二、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公用設備能配合新市鎮未來發展需要充分供應。三、與都會區中心都市之距離適當,並具有良好之聯外交通系統。四、鄰近地區之產業結構能…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目標。二、開發地區範圍。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四、整體發展構想。五、開發方式。六、拆遷安置構想。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八、財務分析。九、人口及產業引…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
  2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
  2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
  2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指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所稱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指於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之日前已持有;所稱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指囑託該…
  2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
  2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目標、開發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
  2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外必要之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
  2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2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定之。
  3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