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2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