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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3 頁-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26條 …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3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之政治獻金存入專…
- 行政政黨法 第1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 行政政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 行政政黨法 第4條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 行政政黨法 第5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 行政政黨法 第6條 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 行政政黨法 第7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
- 行政政黨法 第8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行政政黨法 第9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政黨法 第10條 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
- 行政政黨法 第11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 行政政黨法 第12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二、有標章者,其標章。三、宗旨。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五、組織及職權。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
- 行政政黨法 第13條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政黨標章備案申…
- 行政政黨法 第14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
- 行政政黨法 第15條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 行政政黨法 第16條 …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 行政政黨法 第17條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 行政政黨法 第18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 行政政黨法 第19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一、黨費。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三、政黨補助金。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五、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
- 行政政黨法 第20條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
- 行政政黨法 第21條 政黨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一、決算報告書。二、收支決算表。三、資產負債表。四、財產目錄。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
- 行政政黨法 第22條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之政黨,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依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該政黨得票數計算之,每年每票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並按會計年度由主管機關核算補…
- 行政政黨法 第23條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 行政政黨法 第24條 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
- 行政政黨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行政政黨法 第26條 政黨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之情事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
- 行政政黨法 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 行政政黨法 第28條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
- 行政政黨法 第29條 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