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25條 法規:政黨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25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