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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6 頁-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47條 …事件之終結者,法院於裁判時得斟酌其逾時提出之理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有前項情形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及第四…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7條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法院就原告或被告為生父之事實存在已得心證,而認為得駁回原告之訴者,應闡明當事人得為確認親…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69條 …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4條 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5條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6條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7條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人確定時發生效力。認可收養之裁定正本,應記載該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之意旨。認可、許可或宣告終止收養之裁定,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8條 被收養人之父母為未成年人而未結婚者,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前,應使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119條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0條 …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4條 …所生子女生父事件。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5條 撤銷收養之訴,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撤銷收養之訴,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撤銷收養後應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並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為判決之送達或參加訴訟。但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7條 撤銷終止收養之訴,以終止收養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被告。但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8條 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於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8條 下列事件為收養非訟事件:一、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認可收養事件。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認可終止收養事件。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四、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五、…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9條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法院為前條所列事件裁定前,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0條 收養事件涉及外國人者,應注意使收養人到庭陳述,確認其收養真意,必要時並得囑託駐外機構為調查。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1條 法院為有關收養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法…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2條 認可收養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夫妻收養子女時,除得單獨收養外,應共同為聲請人。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者,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3條 …監護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出養者,於聲請收養認可時,除有該條第一項但書情形外,應附具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4條 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5條 …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6條 法院認可或駁回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應於裁定生效後,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住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7條 聲請認可收養後,被收養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於法院裁定前死亡者,程序終結。收養人於法院認可裁定前死亡者,除有其他不符收養要件或應駁回認可之情形外,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8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應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9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所定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以養子女為聲請人;養子女未滿七歲者,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聲請人。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0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以該項所列情事之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所定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以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為聲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1條 數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合併審理。前項事件,經合併審理者,準用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2條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