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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條 …,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
  2. 行政戶籍法 第4條 …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
  3. 行政戶籍法 第8條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4. 行政戶籍法 第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5. 行政戶籍法 第32條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6. 行政戶籍法 第47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7. 行政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
  8. 行政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未經政府機關收養之一等身心障礙國軍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年給與新臺幣三萬元以內之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一、本人因喪失各種功能,無法行動,須賴他人扶持。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無力就醫。三、遭遇重大災害,或直系…
  9.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2條 …行日為準。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受裁判者之家屬。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補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10.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為限。四、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五、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
  11.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四、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12.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5條 …係: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適用之。第一項與…
  13. 行政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14. 行政民法 第983條 …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
  15. 行政民法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16. 行政民法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17. 行政民法 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18. 行政民法 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9. 行政民法 第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20. 行政民法 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民法 第1076-1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
  22. 行政民法 第1076-2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23. 行政民法 第1077條 …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
  24. 行政民法 第1078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25. 行政民法 第1079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26. 行政民法 第1079-1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27. 行政民法 第1079-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28. 行政民法 第1079-3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29. 行政民法 第1079-4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30. 行政民法 第1079-5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