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22條 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四編 家事非訟事件 › 第四章 收養非訟事件 第122條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通知收養終止後為養子女法定代理人之人等人參與程序。前項法定代理人有配偶或子女者,並應通知之。但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