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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
  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移交新營運者時。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6.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接管營運,係指就民間機構依本條例經核准經營交通建設所擁有或取得之資產設備、人員與技術等,由主管機關取得其經營權及管理權之相關行為。
  7.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個人為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委任或委託時,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8.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融資提供人及保證人,並於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民間機構之名稱。二、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三、接…
  9.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之。
  10.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於接管營運處分書送達後,應將接管營運範圍內之業務、財務、採購相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依接管人所定期限移交接管人,不得有虛偽、隱匿或毀損之情事,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
  11.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等專業人員。
  12.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接管營運期間,接管人與前條規定人員之報酬、薪資或出席費等,及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13.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一、受接管營運之民間機構已恢復正常之營運。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終止接管營運。主管機關於終止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
  14.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
  15.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16.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17.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技術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18.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約書或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19.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20.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21.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三、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
  22.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交主辦機關審核。接管人應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23.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契約者,依本章之規定執行之。
  24.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第三人權利…
  25.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接管人依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
  26.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27. 行政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9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民間機構應於接管營運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
  28.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29.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強制接管營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民間機構停止營運之…
  30. 行政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