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8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