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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部 條文 156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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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4條 …受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名稱及地址。二、接管事由及依據。三、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五、接管人之權限。六、接管營運之期間及起始日。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
  2.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5條 自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日起,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之經營權、財產管理權及經營者因履行租賃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相關勞工權益,依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3.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
  4.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0條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5.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1條 受接管營運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接管之必要者,得終止接管:一、接管事由已消滅,且經營者證明能正常營運。二、經營者已適當安置或處理所服務之對象。
  6.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接管營運政府廳舍設施,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管人。主辦機關為前項委任或委託時,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人者,主辦機關與…
  7.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一、民間機構名稱及…
  8.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受接管營運標的之營運權、財產管理權及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由接管人代為行使。
  9.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標的,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受接管營運前,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接管營運標的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10.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
  11.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民間機構應指定專人,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將受接管營運範圍內相關圖說、文件及移交細目清單移交接管人。民間機構逾期未依前項辦理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移交細目清單。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
  12.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就受接管營運標的召…
  13.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14.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接管營運設施之一部者,就該接管部分與未受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15.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營運目的。三、有事實足認已無接管營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
  16.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17.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公司法人為接管人。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主辦機關委任、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行使…
  18.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與運動設施建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作成強制接管營運處分通知民間機構:一、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主辦機關通知民間機構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者。二、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情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
  19.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及財物等項目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
  20.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自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日起,被接管營運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21.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22.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雙方依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規定處理。
  23.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24.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構與通知融資…
  25. 行政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5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移交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
  2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2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
  2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強制接管營運之理由及依據。四、接管日。五、接管營運小組權限。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七、其他相關事項。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
  3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