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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7 頁-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5條 投資人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三、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結匯銀行兌換水單;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匯入受款銀行出具之其他交易憑證影本。四、…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6條 投資人以新臺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第二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國內事業或…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7條 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8條 投資人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海關進口報單。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9條 投資人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之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三、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0條 投資人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1條 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二、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13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3條 華僑依本條例之規定回國投資者,稱為投資人。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5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7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第一項禁止及…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8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9條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投…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1條 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外國人或華僑者,不在此限。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3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4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不予徵用或收購。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投資之外國人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5條 投資人實行出資後,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6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及出資額之限制。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7條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 行政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9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第2條 …價格。三、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之投資人名單及投資事業之名單、金額、時間及地點。四、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客戶量、銷售量及交易價格。五、申請認定受損勞工所屬企業之營業額及營運情形。六、其他主管機關…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用途如下: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六、行政院核定給…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2條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六、行政院…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構投資人)。二、上市或上櫃公司依法令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以下簡稱大陸籍員工)…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期貨交易相關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稅捐之申報、繳納、其他…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託或指派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代理人或代表人時,亦同。大陸地區投資人就其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收益申請結匯…